北理工發〔2016〕28號
為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 銀行、銀監會下發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國辦發〔1999〕58 號)、《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和 《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教財〔2015)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 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助學貸款😛,是指由商業銀行向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 製學生發放的、用於支付學費和生活費並由教育部門設立“助學貸款專戶資金”給予 貼息的人民幣貸款🥿🈴。
第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其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 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第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實行貸款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 後的貸款利息全部自付的辦法。
第二章適應範圍
第四條 我校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製本專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的 本科生均可按本辦法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不得申請。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誠 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條 學習成績較好,能正常完成學業。
第七條 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 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第八條 能提供符合經辦銀行和學校要求的相關材料。
第九條 承諾向經辦銀行提供上學期間和就業以後的聯系方式及其變動情況🚴🏿。
第十條 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及學校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定🦢👼🏿,承諾正 確使用所貸款項並按規定履行還貸義務👙。
第十一條 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種類、額度和期限
第十二條 貸款的種類:
按用途分為學費貸款、生活費貸款。學費貸款用於借款學生向學校支付的學費和 住宿費;生活費貸款用於貸款學生日常基本生活費用的開支;按貸款辦理地分為校園 地貸款及生源地貸款,校園地助學貸款為在學校申請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生源地貸 款為在生源地辦理的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三條 貸款的額度和期限🫦:
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 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8000元的1️⃣,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 總和確定。全日製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 標準總和低於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確定。國家助學貸 款在借款學生畢業1—3年後開始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期限為學製加13年、最長不超 過20年;具體情況在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並 確定還款期限🦑;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的,經審核批準後,貸款期限相應延長👨🏿💻,並可 繼續享受在校期間財政貼息🐕。
第五章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程序
第十四條 貸款學生在新學年開學後向學校提出申請,如實、完整地填寫《國家 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等經辦銀行要求的有關內容,並提供本人學生證🪕、身份證復印 件及相關材料等🔖。
第十五條 貸款相關材料包括:《意昂2官网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承諾》🙋🏿♀️、鄉🏊🏽、 鎮🧟、街道及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情況證明🕒👩🍼、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家長簽字意 見及有效聯系方式等材料🤮🛀🏽,具體材料以合作銀行要求為準。
第十六條 學校對貸款學生的貸款資格進行嚴格審查🕹,經審核確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後,在全校範圍內進行為期5天的公示,並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名單 進行調整🤷♀️✨,然後將全部材料送至經辦銀行審查😑。
第十七條 學校將學生的貸款申請材料送至經辦銀行後💮,銀行對學校學生的貸款 額度🔺、貸款學生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備性🧙🏼♂️、有效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審查後核準 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金額告知學校。
第十八條 學校配合經辦銀行組織借款學生簽訂貸款合同等有關手續;學校將所 有學生簽訂貸款合同等材料送至銀行,經辦銀行審核學生有關借款手續👦🏼,審批合格後 向學生發放貸款。
第十九條 學生本科學製及研究生學製期間各只能申請一次國家助學貸款,銀行 每學年集中審批一次;學生的貸款申請須由學校統一提交至合作銀行👨🎨。
第六章國家助學貸款的償還
第二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采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還貸🤸🏻♂️, 具體方式由經辦銀行和借款學生商定並載入合同。提前還貸的,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 。
第二十一條 貸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前與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並根據 銀行要求提供畢業後的有效聯系方式,包括就業單位和家庭的有效聯系地址。貸款學 生辦理好還款確認手續後,學校相關部門和學院方可為其辦理畢業離校手續🥿,並將貸 款情況載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 月1日(含1日);貸款學生按照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結業、肄業⛹🏻♀️、休學、退學、取消 學籍時,自辦理有關手續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三條 貸款學生畢業後每年至少與學校和經辦銀行聯系一次👩🏻🦼➡️,及時將變動 後的工作單位、有效聯系地址、還款方式等通知學校和銀行🕕,保證信息渠道的暢通。
第二十四條 貸款學生應在約定還款日期前,將貸款本息足額存入原開設的活期 儲蓄賬戶內,經辦銀行於約定還款日主動從賬戶中扣收;學生可在經辦銀行櫃臺自願 開通手機銀行,方便及時在手機上查詢還款等詳情。貸款學生如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 款本息👨🎓,銀行將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 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並將惡意違約學生姓名、身份證號、 畢業學校、入學前家庭地址、畢業後就業單位👩🏻🦼、拖欠貸款本息金額等信息在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五條 貸款學生有轉學👨🏽🦲、出國、退學、取消學籍等情形時,應在離校前與 經辦銀行辦理還款確認手續,原則上應按貸款合同的約定🧚🏻,提前償還貸款。
第二十六條 經貸款銀行同意☞,國家助學貸款可以申請辦理展期(展期是指🌗,貸 款到期後本金不能歸還又申請續貸);貸款展期後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的, 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執行🪿。
第七章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貸款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學校將配合經辦銀行停止為其發放貸 款,並要求貸款學生償還貸款本息。
1.未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的;
2.學生一學期應修學分達不到規定要求三分之一的;
3.綜合表現差🥘,誠信缺失,在同學中影響較壞的;
4.有違法違紀行為𓀏,受到校方行政處分或有關部門刑事處罰的;
5.未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方式,無法辦理還款確認手續的;
6.發生休退學、出國、取消學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學業的🍍。
第二十八條 貸款學生若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不按要求及時向學校和銀行提供 聯系方式變動情況,致使貸款形成風險的👩👧👧,銀行將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學校和其他有 關部門采取債權保護措施,必要時可向社會公布,依法追究違約貸款學生的法律責任 並追償貸款。對虛報家庭經濟情況🧑🏿💻,弄虛作假取得貸款的學生🧠,一經發現立即終止並 償還其貸款👨🏿🌾,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和行政處罰⛑️。
第八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九條 學校成立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 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管財務的副校長擔任組長,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副校長任 副組長🤷🏿♂️,校學生工作處、財務處💑、教務處🏨、研究生院、招生就業工作處、校團委等部 門負責人及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副院長為領導小組成員🫷🏻。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國家助學貸款意昂2,與學生處資助辦公室為同一機構,在校 國家助學貸款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工作,具體負責全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管理和實 施;財務處、研究生院等部門及各學院要有相關的工作人員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工作🧒,協助貸款意昂2做好貸款學生的日常管理4️⃣🚓,建立行之有效的防範機製🧑🎓,全面加強 貸款風險的防範工作。
第三十一條 貸款意昂2負責建立我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檔案,開發及管理 貸款網絡系統,對貸款學生進行動態的管理與監督;及時向各學院及有關部門傳達上 級有關文件、指示精神,審批我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貸款資格,按照有關要求 向經辦銀行提供我校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材料🫳🏿,做好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發放、 償還等協調組織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每學年初及時向學生傳達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文件精神⚠️🚾,對申 請國家助學貸款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摸底調查💅🏼,獲取必要的基本信息🔱🌦;按照本實 施辦法的要求逐一審核學生的申請書🎭、承諾書、各種證明材料等🧎🏻➡️,保證其真實性、可 信性;組織學校申請貸款的學生辦理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借款合同文 本🤕👩🏼🦰、借款憑證等有關手續😈;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前🤶🏼,及時登記學生的去向🦈、變動情況、 聯系地址等信息;對未按要求向銀行提供真實材料和變動情況以及未辦理還款確認手 續的學生🫳🏻😐,不得為其辦理離校手續👃🏿。
第 九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6年4月起執行🤹🏿♀️。未盡事宜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